一、招标条件 新民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已经由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备案。以新发改审字[2024]32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建设局,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自筹。项目出资比例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新民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新民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
2.建设地点:******办事处瓦房村西南,新开河西侧(新民市污水处理厂远期预留地内)。
3.项目规模:项目占地面积33488.62㎡,建筑物面积合计9742.41㎡,构筑物面积合计12446.35㎡。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50000m3/d,采用改良AA0生化处理+MBR+臭氧催化氧化工艺;污泥处理工艺为隔膜板框压滤,污水处理厂主要建设单体包括:一级处理间、调节池及水解酸化池、改良AA0生物池、膜池、臭氧催化氧化单元、污泥处理间及综合楼等。此外,项目还包括新建污水管线6.7Km。
4.项目投资估算:32027.27万元
5.标段(包)合同估算:32027.27万元 6.工期要求:2024年11月20日 开工至 2064年11月10日 竣工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工期(天) | 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210101TP************ | 新民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 | 新民市政府授权新民市城建局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中标特许经营者与政府出资人代表合资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独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特许经营期届满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及权益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单位。 | 14600 | 不只面向中小企业 | 50.0 |
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人须具 资格
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5家,提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完成各自工作任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5)符合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规定。
4.其它要求:(1)投标人应是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2)按照《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投标人中民营企业占股不低于35%;(3)投标人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能力;(4)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含)以上资质(如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具有资质证书);(5)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6)项******银行资信、融资能力及相应的偿债能力:(8)投标人近五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有1项同类项目投资业绩,业绩中包含污水处理、中水处理、再生水处理等领域一项或多项的业绩均可。(9)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允许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否
2.领取地点:请到辽宁省建设工程投标盲盒系统******
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招标工作负责人 | 制定招标文件主要条款人 | ||
姓名: | 王远航 | 姓名: | 王远航 |
单位: | ******建设局 | 单位: | ******建设局 |
职务: | 职务: | ||
职称: | 职称: |
招标人: | ******建设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有限公司 |
地址: | 沈阳市新民市辽河大街88号 | 地址: | 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9号银基发展大厦七层 |
邮编: | 邮编: | 110014 | |
联系人: | 王远航 | 联系人: | 冯天 |
电话: | ****** | 电话: | ****** |
传真: | 传真: | ****** | |
异议联系人: | 冯天 | 异议联系人电话: | ******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 ****** |